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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适用法律

本《拍卖规则》(“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定义和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拍卖人”指上海泓盛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指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指同本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本公司拍卖其可以全权处置的物品或者其他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和其他可以拍卖的权益;

(六)“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拍卖交易日。若公布的日期与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指拍卖师通过落槌决定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指拍卖人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委托人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买受人佣金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二)“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仅供竞买人参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四)“网络平台”指本公司为本公司所举办的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向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拍卖师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在线主持拍卖活动,也可以通过认可预设拍卖程序、文字、语音或动画等方式主持拍卖活动。竞买人须通过网络平台向本公司递交身份信息完成竞买人登记后方可通过网络平台参与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网络竞投。网络平台包括:本公司官网hosane.com;本公司运营的APP及微信小程序等平台。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若本公司为特定拍卖场次或拍卖品提供线上同步拍卖服务的,委托人及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或经本公司授权参与拍卖活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参加拍卖的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也应遵守本规则的内容,并同时遵守本公司另行制定的《同步拍卖规则》。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竞买人已成功购得经落槌确认的拍卖品,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不保证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加竞投的,均将被视为竞买人对所竞买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进行了检验和评估,竞买人已考虑了拍卖品的真伪及其它品质瑕疵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且愿意以所竞投的价格购买拍卖品的同时承担前述风险。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或者其他权益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或者其他权益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基于拍卖品及本公司自身宣传的需要,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复制、摄制、汇编、发表、发行、展览、放映及信息网络传播等。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或者其他权益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及代理人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委托人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委托人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和如实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委托人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

第九条:保留价

除非明确标明某一拍卖品以无保留价方式拍卖,否则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对拍卖品因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本公司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在宣传、图录、上拍方面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新闻媒体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品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三)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已经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已经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之后,如果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理),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

若委托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取回拍卖品,则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并有权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本公司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无保留价时,适用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双方约定的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无保留价时,适用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双方约定的其他各项费用。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如委托人撤回拍卖品,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理)。如委托人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取回拍卖品,则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费由委托人承担,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时,适用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为拍卖成交日起第十五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品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负责投保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损毁、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

(二)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因委托人、竞买人或买受人的原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和修复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拍卖人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无义务就拍卖品在由委托人交付给本公司之前所发生的修复和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竞投限制

委托人不得竞投其本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有权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委托人佣金,并同时有权扣除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如拍卖品因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的,本公司将向委托人收取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三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宣传费、保管费等。

第二十三条:支付出售收益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买受人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交易撤销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但委托人须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将在作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理)。如委托人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取回拍卖品,则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纳税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税务规定,本公司有权从出售收益中中直接扣除委托人应交税款。

第二十七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有权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司并无义务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因买受人未能及时足额付款而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购买价款;

(二)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三)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品未成交

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理),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其它事宜则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条: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十一条:拍品取回

因拍品未上拍(第十一条)、撤回拍卖品(第十三条)、交易撤销(第二十五条)、拍品未成交(第二十九条)等原因,拍品应当由委托人取回的,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

若委托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取回拍卖品,则本公司有权将该拍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未付清应付费用前,本公司有权对该拍卖品进行留置。若委托人迟延领取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委托人拖欠的费用及本公司因处置该拍卖品而产生之全部费用后(前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拍卖品图录

本公司有权制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说明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有权于拍卖前修订。这些说明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进行担保。

第三十三条:图录等说明文字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

竞投号牌是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投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投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投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投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投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投号牌作废。

第三十六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在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无息返还。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四十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竞买人应在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准确填写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在本公司受托竞投期间,该即时通讯工具所传达之竞买信息(无论是否为竞买人本人传达)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竞买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竞买人应亲自使用该即时通讯工具,一旦丢失或无法控制该即时通讯工具,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并变更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填写的即时通讯方式。竞买人以书面方式确认某种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即应视为竞买人认可该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的安全性、通讯内容之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嗣后提出异议。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竞买人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用书面方式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价格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拍卖师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影像显示及货币兑换显示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投影或其他显示方式,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投影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已经成功购得经落槌确认的拍卖品并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买受人需自行承担。

第四十六条: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记录,拍卖记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

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名。

买受人未能签署拍卖记录及/或成交确认书的,不影响拍卖合同成立及买受人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和其它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八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购得多件拍卖品但未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则无论买受人在付款时是否说明款项用途,本公司均有权自行决定买受人已付款金额在各笔应付款项之间的分配结果。

第四十九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人民币支付,如买受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事先通知本公司财务部门并在征得本公司财务部门同意后按照本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开户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所购拍卖品并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拍卖品的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一)买受人已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拍卖成交日起十五日届满。

第五十二条: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十五日内前往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十五日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负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三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可自行酌情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所购买拍卖品的服务。若因提供前述项服务而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或拍卖会现场说明限制出境的拍卖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出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五条:未付款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相关支出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由买受人承担:

(一)买受人购得拍卖品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保证金归拍卖人所有。若买受人以同一竞投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卖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品的购买价款,则全部保证金均不予退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本公司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买受人应进一步向本公司赔偿保证金与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本公司有权将前述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的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剩余部分留存本公司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有多个委托人受到损失时,本公司无需征询买受人意见即可自行决定保证金的分配方式;

(二)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将买受人全部或部分资料、信息提供给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委托该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在拍卖成交日起十五日后,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十六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四)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参照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五)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六)经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七)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赔偿因其违约造成本公司的一切损失、以及要求买受人赔付本公司因提起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

第五十六条: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理);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及本公司因处置该拍卖品而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买受人自行取回。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

第五十八条: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与鉴定有关的一切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九条: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印刷品和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印刷品和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责任免除

本公司不就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而向另一方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关于通知

委托人及竞买人应向本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通讯地址等),对于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最新联系方式,以保持可被联系的状态。

相关书面通知若以电子方式发送(例如手机短信、微信信息、电子邮件、网络平台通知),在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以纸质载体方式发出的书面通知,自通知文件被按照联系地址交付邮政单位或商业快递机构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但若实际签收日期早于前述日期的,按实际签收日期作为送达日期。

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所留联系方式、竞买人在办理竞买人登记时所留联系方式、委托人/竞买人在网络平台中所提交联系方式,以及委托人/竞买人在与本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所提供联系方式,均将作为相关方接收本公司通知的联系方式,也将作为相关争议进入司法程序后该方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同一委托人/竞买人先后向本公司提供不同联系方式的,以更新时间最新者为准,但本公司在收到联系信息更新通知前已按照原有联系方式进行通知的,由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条款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中国政府有关机构认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规则其余部分及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六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台港澳地区法律)予以解决。

第六十四条: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为准,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中英文如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以中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修改权

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