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都可以委托拍卖。委托人应该通过考察拍卖公司的经营资质、运作规范性、信誉度、运作能力等因素,才决定与拍卖公司确定委托拍卖意向。
委托人应向拍卖公司提供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证明文件,说明标的来源和瑕疵,拍卖公司进行查验,并评估标的价值。
委托人和拍卖公司就拍卖时间地点、佣金标准、标的保留价以及拍卖过程中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运作方式等进行商谈,达成一致即可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一旦签约,属于动产类的标的包括机动车等,委托人应明确是否将其移交给拍卖公司保管,以便安排展示等;属于不动产类的,则委托人负有保管义务,在拍卖成交后,完好地移交给买受人。
拍卖公司在举行拍卖会前依法发布拍卖公告,公布拍卖及预展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竞买手续和其他需要公告的事宜,同时开展招商宣传活动。
拍卖公司在举行拍卖会前依法对拍卖标的或财产权利的资料进行展示,制作拍卖图录或拍卖资料,使信息充分公开,接受意向竞买人的查看和咨询。
拍卖公司做好落实竞买人、准备拍卖会场和拍卖资料后,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举行拍卖会。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充分竞价,达到保留后以最高应价确定买受人,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标的未成交的,拍卖公司按照约定退还拍卖标的,或经过与委托协商并且取得同意,适当调整保留价,公告后再次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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